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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本学会的工作任务;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部门的会员组织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每届理事会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新理事,理事长原则上不连任。要培养新生力量,注意选举优秀的运筹学工作者、管理人员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人进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积极为学会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下列工作机构协助理事会工作:
1.学术交流工作部;
2.应用咨询工作部;
3.教育普及工作部;
4.编辑出版工作部;
5.青年工作部;
6.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以上工作部成员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一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立资深理事及名誉理事长作为学会工作的咨询成员、资深理事及名誉理事长在老一辈运筹学工作者中聘任,主要职责是为学会提供咨询及服务。

1.名誉理事长在卸任的理事长中聘任。
2.资深理事在卸任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学会职能委员会主任、编辑部主任中聘任。
4.资深理事及名誉理事长的聘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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