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部门的会员组织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立资深理事及名誉理事长作为学会工作的咨询成员、资深理事及名誉理事长在老一辈运筹学工作者中聘任,主要职责是为学会提供咨询及服务。 |
Phone: +86-10-62541695 Fax: +86-10-62620394 Copyright© 2005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