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决策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指导与服务,切实促进学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重点事项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学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中长远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发展建设规划等;
4.学会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5.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
6.重大涉外活动;
7.有关学会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8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2.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及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
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学会合作的重大项目,包括以学会名义与其他单位合作成立实体化机构等项目;
3.学会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4.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5.其他应当集体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总金额超过 50 万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投资理财决定以及学会大额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报备程序:
(一)学会报业务主管单位事项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2.加入国际组织、吸引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重大涉外活动;
3.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人、理事、监事的变动;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取消;
6.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7.关联交易;
8.违法被查处;
9.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支出;
4.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中国运筹学会应当认真履行重要事项报告义务,并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报告工作。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处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流程及时上报;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应及时报告理事长,并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应及时填写《中国运筹学会重大事项报告表》,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六条 学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学会党委应当参与学会重大事项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对学会“三重一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会党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和程序。
(一)党委参与学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取前置研究把关或列席决策会议的方式进行。主要把关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是否体现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会员(单位会员)的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党委对决策事项前置把关通过召开党委会的方式进行,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视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紧急情况下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党委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1/2以上(含)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2/3以上(含)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四)党委与学会对重大事项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学会一般应暂缓上会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达成一致后再上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且难以取得一致时,党委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给出明确意见后,与学会(常务)理事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五)为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学会决策事项时,会议议题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冲突或其他影响决策的情形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党委对学会决策事项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七)党委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事项、议定结果等内容,应完整记录会议成员意见,会议主持人、党组织书记或党员代表(主要针对联合党组织)审签后存档。
(八)凡前次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八条 学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
严格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对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策;对属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的事项,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
(一)保证出席人数。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含)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二)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应安排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理事会/秘书长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三)逐项作出决策。 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含)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四)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监事会成员参加,并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五)对紧急但非(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期需审议的事项,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每位(常务)理事说明情况,并留有足够的时间通过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 学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分工组织落实。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秘书处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如遇职责分工交叉,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秘书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学会常务理事会。经学会第十二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原中国运筹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