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加强对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遵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运筹学事业和学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学科专业方向、会员组成或职能工作等特点,经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专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接受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分支机构应遵照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二、分会

第四条  分会是根据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教学的发展需要,并依照相应程序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载体。

第五条  学会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的相关规定和学会宗旨制定管理办法,对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规定其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国运筹学会章程》所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投票决定分会的设立、更名、合并、重组和撤销,表决结果上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六条  分会设立理事会领导分会工作。分会理事会的产生、换届以及分会理事的届中更换等依照《中国运筹学会章程》相关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生效。

三、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学会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的学会工作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研究、指导、协调有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合并应由学会理事长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方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四、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只能从事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内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应用咨询、出版发行等。分支机构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各分支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的需要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运筹学会XX分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规范全称,表明其所属中国运筹学会,其名称不能贯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学术活动是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应向学会上报其各项活动的计划,提交活动申请,提供每次活动的纪要和出版的论文集,并上报年度工作的总结。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该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分支机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其他议案。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五、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相关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学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须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能另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本条例及相关及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章程和本条例冲突。分支机构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下级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学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印章时,需要向学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章登记表》。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运筹学会制定,2017年3月12日第十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16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并审议通过。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