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筹应用奖

中国运筹学会运筹应用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运筹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交叉学科,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财政金融、资源开发与利用、城市规划、生产调度、工业工程、市场分析以及军事等各个行业和科学技术领域。通过应用运筹学的理论和方法,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开展和推广运筹学的应用是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传播和推广运筹学的思想和方法,促进学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升我国的科学决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学会设立中国运筹学会运筹应用奖(以下简称应用奖),旨在通过对优秀运筹学应用项目的评选和表彰,激励我国运筹学的应用与实践活动的开展,为我国的国防建设和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为保证应用奖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使其有利于促进运筹学解决实际应用问题,并通过运筹学的应用与实践促进运筹学方法和算法的理论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应用奖的评奖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应用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原则和办法,审查申报和推荐材料,组织评奖和颁奖,处理异议和投诉。

奖励委员会受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会应用咨询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到三名,由学会常务理事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有关专家和分会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和任命。

奖励委员会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遵守程序的原则,认真做好与应用奖相关的各项工作。奖励委员会应根据申报或推荐奖项的专业特点,选择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

应用奖奖励由学会会员或会员单位承担和开展的优秀运筹学应用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承担和开展的优秀运筹学应用项目的学会会员或会员单位可申报应用奖;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学者和单位可推荐应用奖的候选项目。申报者或推荐者应填写《应用奖申报表》或《应用奖推荐表》,并应按照要求准备齐全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到学会办公室。

申报或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用项目针对应用领域的实际问题,在开展项目的过程中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学风。

(二)项目在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或重要作用,所建立的运筹学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和提出的解决方法具有创新性。

(三)解决实际问题所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或社会效益。申报者或推荐者应提供项目的立项合同,并出具所获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对于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使用单位的相关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出席评审会,参与答辩。

第五章 评奖与授奖

应用奖按照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初步审查与现场评审答辩相结合的二阶段评审方式。

(一)应用奖每两年在学会的学术年会的举办年评选一次。

(二)奖励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受申报与推荐,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参加专业审查。

(三)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或推荐材料进行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评审会议的参考。

(四)召开现场评审会议,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答辩人应能清晰地陈述项目报告,反映报告人对问题意义的理解、解决问题的理论、模型和方法,以及能对评委提出的问题给出恰当的回答。

(五) 通过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出不超过三项获奖项目。获奖项目须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评委赞成。

(六)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每项获奖项目获奖金五千元,并获奖牌和奖状。参加现场评审会的未获奖项目获得应用奖提名奖,并获奖牌和奖状。学会优先推荐获奖项目及主要完成人为国内外相关奖项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

(七)评奖结果应公示不少于10天。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经奖励委员会确定的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委员会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实名。 凡涉及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表信息严重不实等方面的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调查核实。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章 附则

对已获奖的项目及承担个人和单位,如发现存在有悖事实、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所获奖项,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经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学会应用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运筹学会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