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咨询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运筹学会应用咨询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1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应用咨询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参照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关于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数发[2018] 55号)和《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设立

第二条  项目委托单位有合作意向但没有明确项目负责人的,由学会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从学会会员中遴选并向项目委托单位推荐合适人选。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与项目委托单位充分协商后,将起草的项目意向书上报学会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应为学会会员,经费预算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会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科学性、相关性及可行性进行评估,以及审核经费预算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通过评估后,由学会与项目委托单位制定项目合同,经项目负责人、学会负责人和项目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会财务与资产管理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须遵循项目合同条款约定,保证完成合同任务和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按照预算用于项目相关的各类业务活动支出。

第七条  因项目工作需要须向协作单位外转项目经费的,须在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中明确说明。外转单位必须是项目合同中的合作单位,且须与学会签订外转协议。外转经费合计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合同总经费的30%,特殊情况须说明原因,由学会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项目经费须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同时学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采用超额累退法,根据本年度同一项目实际到账经费(扣除外转经费后)计算,在经费进入学会账户时按比例收取。国家有关部门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学会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管理费收取标准。

本年度累计到账经费(扣除外转)

管理费比例

0-30万部分

30%(最低为2万元)

30-100万部分

25%

大于100万部分

20%

例:本年度到账经费50万,则收取管理费30x30%+20x25%=14万元。

第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按照《中国运筹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其中劳务费(含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的比例不能超过可使用经费(合同总经费扣除税费、外转经费和管理费后)的50%,其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用于业务活动报销。项目购买的固定资产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在项目结束后由学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结题后,应进行财务结算。经学会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结题后的剩余经费可继续由项目组统筹使用,学会每年再收取当年底剩余经费的30%(最低为2万元)作为管理费。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执行期间的监督和评估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每年)向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召开项目评估工作会议,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  学会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在开展项目设立、监督和评估等工作中所需的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由学会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会规定、未按项目合同开展工作、无法及时完成委托任务等异常项目,应用咨询工作委员会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后可以作出终止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建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根据项目合同规定和委托单位要求,由项目委托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鉴定)。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学会提出结题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和验收(鉴定)意见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1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会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的《中国运筹学会关于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