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新媒体账号管理办法

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新媒体账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规范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的互联网新媒体平台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中的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分会、工作委员会。

(三)本管理办法中的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B站等。

第二条  账号备案

(一)分支机构在平台注册账号,包括以个人身份注册和以学会身份注册两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注册的平台账号,都需要在学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才允许以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的名义发布信息、使用学会或者分会的logo。

(二)分支机构须指定专人作为平台账号管理员,负责平台账号的申请、管理、运营等工作。平台账号管理员须在学会办公室留存多种联系方式(手机+邮箱+微信),以便需要时联系。管理员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报告学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第三条  账号注册

(一)平台账号须使用规范名称:中国运筹学会某某分会/委员会,或者:ORSC某某分会/委员会。如果分支机构名称太长超过平台限制,可以使用缩写,但只限于分支机构本身名称,不得删除或简化前面的“中国运筹学会”或者“ORSC”。除账号外的其他带有分会名称信息均须使用规范全称。

(二)平台账号以学会身份注册时,须由分支机构向学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申请注册、认证等过程中需要的证明文件、公函盖章等,须由平台账号管理员向学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办公室记录备案。相关证明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条  账号运营与管理

(一)平台账号管理员受分支机构委托管理平台账号,对平台账号的安全和规范负责。

(二)平台账号可由分支机构委托他人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运营工作,平台账号管理员须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平台账号的认证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分支机构在学会的经费支出。

第五条  账号停用和注销

(一)平台账号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和学会规定,须立即停止使用,经整改,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违规情况严重的平台账号予以注销。

(二)平台账号如果不再使用,或者长期闲置(超过6个月),将由学会收回改作其他用途或者予以注销。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运筹学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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