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员条例

中国运筹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2022年7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与从事运筹研究、教学、应用、普及等工作的单位和团体的联系,促进学会活动面向科研、生产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学会鼓励利用运筹学及相关科学技术的企业,以及从事运筹优化软件研发的高新科技企业成为学会团体会员。学会鼓励团体会员与学会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运筹学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条  入会条件

承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教育、生产、应用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中国运筹学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团体向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申请后,由学会办公室向团体会员寄发《入会通知书》;

(四)团体会员收到《入会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交纳会费;

(五)学会办公室完成团体会员入会登记手续,在学会网站公布团体会员信息。

第四条  会费

(一)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2023年1月1日起,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

(1)普通团体会员:16000元/届;

(2)高级团体会员:50000元/年。

(二)普通团体会员须按四年一届向学会交纳会费。会员有效期计算方式如下:

(1)交费时处于有效期的会员,当前有效期延长四年。

(2)交费时处于欠费期的会员,以交费时间所在年度为第一年计算会员有效期,从第一年的1月1日起至第四年的12月31日止。

(3)新入会的会员,以会员资格生效日所在年度为第一年计算会员有效期。如果会员资格生效日早于7月1日零时,会员有效期从会员资格生效日起至第四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会员资格生效日晚于7月1日零时,会员有效期从会员资格生效日起至第五年的12月31日止。

(三)高级团体会员可以按四年一届向学会交纳会费,也可以按年交纳。会员有效期计算方式参照普通团体会员。

(四)对学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团体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免收团体会员会费。

(五)会费用于学会活动的开展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学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五)学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免费获得学会和分会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学会通讯。

(二)免费或优惠获得学会刊物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免费在学会网站等宣传渠道上登载信息,介绍和宣传团体会员及其优秀运筹学科技活动和成果,招聘人才。

(四)在学会和分会学术活动期间进行广告推广时,获得广告费减免优惠。

(五)优先参加学会和分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科技咨询、展览展示等活动。

(六)优先承办学会和分会举办的各项学术交流、科普相关活动,以及开展科技讲座、研讨班、应用咨询或联合科技研发等活动。

(七)团体会员每年可以获得1年期个人会员免费名额30个。

(八)团体会员可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对学会的重要决策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九)团体会员可提名1名理事候选人,高级团体会员可提名1名常务理事候选人。

(十)具有至少4年连续会龄的团体会员可提名会士候选人。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及所加入的分会所委托的任务。

(二)及时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三)积极推荐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加入学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积极资助和支持本单位成员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第七条  团体会员理事

(一)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根据学会的团体会员数量保留适当的团体会员席位。

(二)团体会员席位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代表所属团体会员,不受理事会换届连任条件的约束。

(三)团体会员因人事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或常务理事代表的,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更换理事或常务理事代表。

(四)团体会员退会或者被取消会籍的,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时终止任期。

第八条  会籍管理

(一)团体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管理,团体会员证书由学会制作、颁发。

(二)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会原因。自学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团体会员资格终止。退会团体会员如要求恢复会员身份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有权决定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

(1)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2)因违法经营等行为受到政府有关方面查处的;

(3)从事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活动的;

(4)未按时交纳团体会员会费的。

(四)团体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籍当日起,不再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二)2013年4月12日中国运筹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运筹学会团体会员发展与管理条例》,经修订形成本条例。本条例于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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