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筹学会 - 组织结构-工作委员会
管理条例

中国运筹学会教育普及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运筹学会教育普及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委员会是中国运筹学会开展教育活动的非法人机构,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运筹学会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条 教育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教育专业人员开展运筹学人才培养、课程建设、教学研讨、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等活动,努力提高运筹学领域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职责

第四条 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教育委员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2. 负责运筹学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方针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咨询和调研;

3. 组织运筹学教学交流与研讨会;

4. 组织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暑期培训学校;

5. 联合科普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运筹学的科普工作;

6. 承担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教育咨询和调研工作。

第五条 教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任务:

1. 讨论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 制定、修改、解释教育普及委员会工作条例;

3. 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

第六条 教育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领导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1-3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正、副主任委员需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教育委员会委员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教育委员会工作的会员担任。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育委员会设秘书1名,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育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运筹学教育工作发展、年度活动计划等重大问题,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研究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及时报中国运筹学会审定、备案。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线下参加教育委员会会议时,可通过线上方式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