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会议申请
(一)分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若会议收支财务由学会进行管理,应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90天向学会提交举办会议申请书;否则,应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向学会提交举办会议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主办(联合主办)学术会议,向学会提交《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主办学术会议申请书》(见附件一)及相关协议。
(三)分支机构协助其他组织和机构举办学术会议,向学会提交《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协办学术会议申请书》(见附件二)。
(四)分支机构承办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学术会议,参照联合主办方式向学会提交申请。
(五)分支机构如需要与会议主办方/联合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签订合作协议,须经学会审批后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第三条 会议组织
(一) 会议申请经批准后,分支机构方可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征稿、报名、收费等。
(二) 载有分支机构名称的会议通知须经学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三) 分支机构不得在会议上违规开展评比和表彰,包括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表彰,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表彰等。严谨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和奖牌、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奖励活动,颁授任何名义的奖项,收取评比费用,发放奖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若收取会议注册费,会议收支财务须由学会进行管理。
(二)审批通过的学术会议,若会议收支财务由学会进行管理,分支机构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向学会提交《会议预算表》(见附件三)。
(三)分支机构举办会议和酒店等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须经学会审批后加盖学会公章。
第五条 会议总结
会议结束后20天内,分支机构应根据会议实际情况向学会提交会议总结(纪要)。总结须包含如下信息:
第六条 会议报销
(一)会议收支财务由学会进行管理的,会议报销前必须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交齐所有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二)会议报销须严格遵守学会财务制度以及会议申请书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书中内容与学会财务制度不符的,以学会财务制度为准。
第七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订,中国运筹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